最近,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技术被应用于图像、视频和音频的深度合成正在逐渐增多。在许多情况下,用户只需在一些提供“AI换脸”服务的平台上提交自己的照片,便可以用自己的脸替换特定视频段落中的人物,生成包含自己的影视片段,或者替换成一些明星和网红的脸部形象。不过,这样的做法可能涉及侵权问题。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此相关的案件。
林某是一位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一定粉丝数量的博主,经常会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一些穿着国风造型的短视频,其中包括了自己的肖像。2021年6月,林某发布了一段穿着古风汉服的短视频。之后,林某在一个由某公司运营的“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一个视频合成模板,其中包含了该短视频中的外部形象。林某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随后将此事告上江北新区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法庭上,某公司被告辩称他们的小程序是一个工具,用户需要支付费用来使用,视频模板是用户自行上传且可以免费使用。经过调查发现,用户可以通过该小程序上传个人照片,并将模板中的人脸替换为照片中的人脸,从而生成一个新的视频,其中脸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付费成为小程序会员后,用户可以解锁全部视频模板并导出高清无水印的新视频。然而,该小程序在2022年10月因违反平台运营规范被封禁下架,运营时间不长,盈利不足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对于“AI视频换脸”技术认为其实质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林某在古风妆容和汉服的表演中展现了面部形象和个人特征,这些能够对其身份进行识别。而在经过换脸处理后的新视频中,虽然人物的面部特征发生了变化,但是通过未被修改的衣着服饰、肢体动作以及相关的场景细节仍然可以识别出该身体形象对应的主体系原告。
因此,无论是对于原视频中对应的身体形象,抑或是案涉视频要素模板和“AI换脸”后视频中对应的身体形象,原告都享有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存储在小程序中作为可供用户选择使用的合成视频要素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等因素,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了义务。
潘振飞法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形式在特定载体上所呈现的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肖像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可识别性,除了面部形象外,任何可以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外部形象都应该纳入肖像的保护范围。
"AI换脸"指的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将一个人的面部特征与另一个人的脸部图像相结合,产生出一个虚拟的图像。这种技术将个体的身份特征进行了解构和重构,包括面部形象、体貌特征甚至声音语调等,破坏了肖像与身份主体的一致性,这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经过换脸的新视频中人物的面部形象发生了改变,但仍然可以从未被修改的原视频的场景细节中识别出原始身体形象的主体。这表明该身体形象可以被识别为特定的主体肖像,因此林某拥有对该身体形象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在本案中,微信小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原告的面部形象与身体形象分解并嫁接在一起,构成了对原告身体形象的肖像权侵害。
潘振飞指出,在确定具体责任承担时,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影响等因素。由于案件涉及的微信小程序运营时间较短,并且已被下架,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中视频素材模板的使用数据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最终,酌情裁定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
“AI换脸”技术为人们带来了全新的感官体验,但也可能导致他人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引发不安和恐惧。潘振飞提醒,被告以盈利为目的,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将他人的面部形象移转到原告身体形象之上,这种侵权行为可能会使原告产生内心恐慌、焦虑的感受,造成精神损害。未经授权擅自进行“AI换脸”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如果造成被换脸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侵犯名誉权;如果使用影视作品的片段,可能侵犯作品著作权。如果利用此人肖像制作淫秽视频售卖或进行换脸诈骗,将会面临刑事责任。
来源:法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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